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、发展的前提。然而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,不仅影响了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,还对公众生活产生不良影响,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。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核心内容。
党的十九大报告对“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,建设美丽中国”做出了全面部署。环境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也得到了全面确立。作为维护该公共利益的重要探索,环境公益诉讼从建立、试点到全面运行,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。如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的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案、全国首例“毒跑道”案等,都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、环境的保护。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内容,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手段。
然而我们也应当注意到,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生长的时间还较短,经验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,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厘清。
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。为此,笔者建议,首先应当大力扶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,包括环境资源信息共享、专业技术培育、履行诉讼职责时的配合等。
其次,应当建立健全全国和各省级层面的公益诉讼基金制度,以支付诉讼所必需的专家咨询、司法鉴定、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;同时,可用于被污染环境的修复以及临时补助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等。
最后,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取证、质证、认证等方面作用,发挥其在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以及方案执行中的监督、指导作用。
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手段,但绝不是唯一手段,要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,以形成完善的,包括环境预防、救济、修复等在内的多元治理体系,从而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助推美丽中国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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